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6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之票據權利人為環球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請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名稱,並更正正確聲請人。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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