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18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常治平

被告 蘇柏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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