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77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琡斐
被   告  陳柏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669元,及自民國110年
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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