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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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建築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建築法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確定,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並經減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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