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至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易字第一三八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一九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六年五月九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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