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77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具狀釋明請求之相對人係「乙○○」抑或「可喜有限公司」?若為「可喜有限公司」,請於聲請狀內更正之。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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