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25日至同年9月6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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