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七日以九十六年度豐交簡字第三七八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二○一九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七萬元,並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金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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