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蘇昱丞 原告與被告宸旺貿易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6,129.46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11年5月26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29.535計算,折合新臺幣2,248,484元(即美金76,129.46元×2
9.535=新臺幣2,248,48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