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勝傑
訴訟代理人 呂金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馮景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
國105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