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24號聲請人 陳清詩 即旭普企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秋明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4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旭普企業社陳清詩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12年3月30日28,978元H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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