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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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688號聲請人甲0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安克立 為香港商維京百代音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香港商維京百代音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甲0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香港商維京百代音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安克立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安克立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董事會議記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財產目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7年度審司字第369號呈報清算人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