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五九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乙○○○之住所地為「日本,大阪市西成區天下地址屋三─二八─三九」,惟本院囑託外交部依該址送達結果,以「地址缺棟室號」為由遭退件,致無法送達文書,有外交部法律司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條二字第09102144400號函在卷可稽,顯見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載之被告住居所地址有誤,自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