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裁定  96年度營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
年2月8日南縣白警偵字第096000156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現場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
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6年1月21日0時1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後壁鄉後壁寮12號1樓富鼎資訊社。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現場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
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未滿18歲少年林00(00年0月0日生)於警訊時之證言。
 ⑶經警當場查獲,並有臨檢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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