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零玖拾元,並自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
第171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張豐榮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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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金額(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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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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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3,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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