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營小字第177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3月1日上午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伍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玖仟玖佰 伍拾陸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以新台幣貳佰元計算之逾期
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