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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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573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63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義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
8月18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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