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16號原告 顏牡丹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清水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6,
302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4年8月17日公告土地現值50,407元/平方公尺×767㎡×原告權利範圍272718/0000000=2,626,
3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