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4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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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405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文賢   

           住○○區○○路0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張智傑   住○○市○○區○○○街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郵局開戶及保險契約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據債權人陳報,上開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三民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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