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再易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易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七0號
再審原告呈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櫻枝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益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工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參拾肆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應徵裁判費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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