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2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2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七二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五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王淑滿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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