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8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THAIN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孟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THAINNUTEHLAING)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THAINNUTEHLAING)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案雖經認定非強盜犯罪,但仍待檢察官上訴,而被告係逾期居留之緬甸籍人士,本院訊問後認其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其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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