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43號聲請人 謝尊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供釋明。復據本院依職權利用稅務電子閘門查詢聲請人之財產暨所得資料,聲請人名下確實無財產,且95年度僅有新台幣71元所得收入,衡之上開事證,自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正。據此,聲請人主張其係無資力支出本件之訴訟費用,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