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68號上訴人 黃阿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龐雅文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8萬1,85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6萬5,000元/㎡*占用面積39.89㎡=658萬1,850元),應徵裁判費9萬9,3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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