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調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調字第103號聲請人經天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美玲 相對人 林釗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卷第59頁)。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所為調解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