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煊弦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10202號),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590號)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曾犯相同之罪,甫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猶不悔改,仍未依主管機關通知,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漠視國家公權力,茲念犯後坦承,態度尚可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附錄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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