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76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林敬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肆萬柒仟零柒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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