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3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文銓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1萬593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