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60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徐瑞甫
鄭怡齡 被告 葉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 陸佰 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107年度基小字第603號│├──┬─────┬───────────┬────────────────┤│編號│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民國)及利率│期間(民國)及利率│├──┼─────┼───────────┼────────────────┤│1│20,662元│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06│自10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年10月11日止,按年息百│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分之1.1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06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