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鴻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鴻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鴻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6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鴻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89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侵訴字第3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4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4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3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92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2案所處之刑,則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6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12月4日入監接續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
6年6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7562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2月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月1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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