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秀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及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不涉及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仍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00年8、9月間│96年9月某日-97年2│100年8月24日-100年│││-102.2.5│月間│9月間某日│├───────┼─────────┼─────────┼─────────┤│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2年度偵│苗栗地檢102年度偵│苗栗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年度及案號│字第1361號│字第5164號│字第5164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90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3年度侵上訴字第││事實審││104年度撤緩字第46│197號│197號││││號││││├───┼─────────┼─────────┼─────────┤││判決│102.10.3│103.12.31│103.12.31│││日期││││├───┼───┼─────────┼─────────┼─────────┤││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90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04年度撤緩字第46│1464號│1464號││││號││││├───┼─────────┼─────────┼─────────┤││判決確│102.10.28│104.5.21│104.5.21│││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2年度執│苗栗地檢104年度執│苗栗地檢104年度執│││緩第167號│字第2061號A│字第2061號B│├───────┴─────────┴─────────┴─────────┤│第1罪已撤銷緩刑=114.7.21-116.4.20-116.5.20,均無羈押││第2、3、4罪定刑徒刑10年=104.7.21-114.7.20臺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某日││││││││├───────┼─────────┼─────────┼─────────┤│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年度及案號│字第516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事實審││197號││││├───┼─────────┼─────────┼─────────┤││判決│103.12.31│││││日期││││├───┼───┼─────────┼─────────┼─────────┤││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464號││││├───┼─────────┼─────────┼─────────┤││判決確│104.5.21│││││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061號C│││├───────┴─────────┴─────────┴─────────┤│第2、3、4罪定刑徒刑10年=104.7.21-114.7.20││第1罪已撤銷緩刑=114.7.21-116.4.20-116.5.20,均無羈押││臺中監獄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