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欽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百零六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黃俊欽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零六年一月十三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六0一00三六七0號函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經審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儒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