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5月26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8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菁
法官莊珮君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