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67號聲請人上暙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坤斌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支票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亞電國際有限公司黃珠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上暙工業有限公司111年8月31日110,723元0000000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