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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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160號原告 許旻儒 被告 陳國璋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136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元。
(二)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提供帳戶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
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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