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197號
原   告  楊慶賢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張麗花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繳裁
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再開辯論,並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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