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197號
原 告 楊慶賢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張麗花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繳裁
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再開辯論,並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