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27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3號(上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162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收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因當時被告父母失去聯絡,以致年僅二歲兒子寄於朋友住處,被告自羈押以來,日夜思念幼兒,內心焦急痛苦。原告實因家中困苦、不識法律始觸法,請鈞院給予自新機會,准被告交保回去照顧子女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予羈押,復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依簡式審判程序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已經本院判決論罪科刑,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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