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952號聲明人丁○○
乙○○甲○○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三、聲明人等應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孫輩繼承人,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如除戶戶籍謄本或切結書)。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