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944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狀中當事人欄漏未記載丙○○之法定代理人甲○○名義,請補正。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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