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4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佳叡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柏璋陳一鳴 之承受訴訟人
陳毓慈 即陳一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
105年9月26日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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