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財產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11號原告 陳秀美 被告李門圈住苗栗縣○○鎮○○里○○路0巷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門圈間財產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原告如欲委任 楊政展 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映綺附表:
編號請求標的1苗栗縣通霄鎮通平段228地號土地2229地號土地3229-1地號土地4231地號土地5231-1地號土地6232地號土地71273地號土地81274地號土地91276地號土地101277地號土地111278地號土地121279地號土地131280地號土地141294地號土地151295地號土地161296地號土地171297地號土地181298地號土地191299地號土地201300地號土地21梅南西段698地號土地22699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