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3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韋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李家豪 律師 江明軒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源鈞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參拾柒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63號案件受理在案,並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有溢收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6,237元之情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聲請核退裁判費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9,367,838元,應徵收裁判費93,763元,有本院民事審理單在卷可稽。惟原告繳納之裁判費為100,000元,有112年7月31日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在卷可按,聲請人顯有溢繳第一審裁判費6,237元【計算式:100,000元-93,763元=6,237元】。則依首開規定,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6,237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聲請裁定返還溢繳之裁判費。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