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82號原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法院 賴映岑 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66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5,2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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