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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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15號原告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被告戊○○被告丙○○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李宗輝 律師 呂昱德 律師被告己○○○住台北市○○區○○路○○號
身分證統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 律師複代理人 何佩琪 住台北市○○○路○段○○號嘉新第二大
樓8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趙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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