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490號聲請人 藍迦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12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127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前揭說明,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本件復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聲請人並未繳納,本院已於
106年5月24日、7月24日二次通知聲請人繳納裁判費,嗣並於106年8月3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3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9月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處轄區派出所,並自同年9月19日起發生送達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
1紙附卷足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文,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