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家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上訴人 李偉銘 上列當事人因與 李文通 間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邱泰錄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