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勞上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上訴人即附 周俊男 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被上訴人即 邱傳明 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4年10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延展宣判期日為104年11月2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林慧英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