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80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之蔚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之蔚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之「26日」應更正為「25日」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皓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魏巧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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