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投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3號原告 徐梓峰 被告 陳俊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簡字第30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陳育良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