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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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再審聲請補充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聲請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方 陳喜雀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二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一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二號裁定認其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並無對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裁判脫漏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而聲請人就該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之聲請,雖於「民事補充判決請求狀」表明訴訟救助原因已於民國一○○年五月五日及同年六月八日書狀提出,已能釋明無資力云云,惟卷內並無上開五月五日書狀,且上開六月八日書狀係聲請人就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一號裁定另案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所提出(見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四號卷),本院縱未論述,亦非裁判脫漏,至其於本次聲請補充裁定所提出之存摺影本核屬新證據資料,尚非聲請補充裁定所得斟酌,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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